2008年9月23日 星期二

First struggle

今天已經是來到荷蘭的第28天,依照教育部的規定,我必須在"抵達留學國後三十日內,備妥附件提出申請",很好,只剩兩天。

會搞到剩2天不能完全怪我,我的錯是在於以為學校會主動寄學費收據給我,後來才發現結果原來這裡的收據是要提出申請的,接下來就陷入一場踢皮球混仗,分成2個方面、4個單位:

1.學校方面
International Office
當初離開台灣前,因為獎學金的關係,International Office同意學費等我到學校後再逐月扣款,學費收據等我到學校後會寄發;到荷蘭後,在等不到收據的情況下,上星期二詢問International Office,他們直接把球踢給CSA。

CSA(Central Student Administration)
在同一天詢問CSA才知道申請收據需要"特別的人",而那位"特別的人"只有星期二、四中午12-13點之間會在,所以又得等到星期四;到了星期四CSA有不同的意見,認為沒繳學費不能給收據,我出示當初International Office的同意函,結果CSA用"現在很忙"的爛理由,要我回去用email提出申請,見鬼了,我明明都已經站在櫃檯前面,卻要回去上網發email,當我是空氣。

今天又去CSA詢問有沒有收到我的email,CSA回答有太多信件所以沒法查(Ctrl+F不會用?),所以要我等一個禮拜再問,我反問如果到時發現沒收 到email,我是不是又得重來一遍?那位老小姐微笑著說"Sorry, I'm afraid so. Have a nice day",這招狠,冷不防地下了逐客令。

2.獎學金方面
駐比利時台北辦事處
教育部獎學金說明會上曾提到,考量留獎生因為學費收據申請較費時,所以留獎生抵達留學國可以先針對生活費的部份提出申請,結果比利時辦事處(台灣在荷蘭沒辦事處)用一封充滿外交口吻、禮貌又似是而非的mail委拒我的申請,要我一次交齊所有文件再辦,看完信,感覺比利時辦事處好像把我當做外國人。

教育部
教育部是中央,總可以替我協調一下吧,和承辦人說明原因,她居然說"喔,那可能每個辦事處的作法都不同",有沒有搞錯?教育部是中央單位卻回答得像拿地方沒則一樣,可是拿人手短,加上這件事勢必會超過30天期限,還得請教育部寬容期限,只好很孬地"拜託"教育部去協調比利時辦事處,然後教育部就此沒了音訊。

感想:
1.歐洲辦事效率決定於做事意願
來歐洲前就常聽說歐洲人辦事是怎樣沒效率,在這件事情沒發生前,辦臨時居留、銀行開戶、申請財力證明都是當天馬上辦完,心想其實他們效率也沒多差,想不到原來效率是取決於他們想不想做,學費收據因為兩個單位意見相左,他們不方便直接回絕我,所以就用拖的,之前就查過留學生有權可以申請親人到荷蘭臨時居留,先以簽證進入荷蘭,再提出申請臨時居留,但是荷蘭政府其實不希望開放太多外國人士進入,所以就用拖的方式,只要拖過簽證期限,留學生親人也非得離開,自然就避開核不核准的問題,歐洲人在某些方面也是來陰的。

2.台灣辦事效率決定於是公家or私人
台灣辦事效率當然比歐洲好,但如果是公家單位那就不一定,尤其碰上中央與地方唱不同調的時候,承辦人各有各的老闆要聽命,都沒辦法自己做決定,要等兩個老闆達成共識,我看有得等,希望在那之前我還有錢可以買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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